关于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规定:
①矿井中控制风流的风门、风桥、风墙、风窗等通风设施必须可靠、位置合理。
②在井筒之间、矿井(一翼、采区)进回风巷之间、石门、采区上下山车场,各区段车场等需长期隔断风流,但人员、物料需要通过的地点应设置永久风门。每处至少安装两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,风门能自动关闭;任意两道风门之间距离不小于4m,需要有运输工具通过时,两道风门之间距离同时不得小于运输工具长度。
③不应在倾斜巷道中设置风门;如果必须设置风门,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,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破坏风门的安全措施。
④凡报废的采区通向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的所有联络巷,所有结束回采的工作面、平巷间的联络巷、岩石集中巷连通煤层的巷道都应设置永久性密闭。
⑤开采突出煤层时,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。
⑥井下巷道需临时封闭的地点应构筑临时密闭。
⑦凡是进风、回风风流平面交叉的地点均应设置风桥。风桥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,桥面平整不漏风,风桥不应设风门。
⑧矿井的总进风巷、总回风巷、矿井一翼的总进风巷、总回风巷应设置永久测风站,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用风地点应设置临时测风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