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独立、完整、稳定可靠,严禁相邻矿井出现串风、漏风现象。各生产水平及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。
2、矿井必须根据各用风地点风量要求,设置相应通风设施进行风量调配。
3、矿井主要进、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,必须设置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,不使用的必须永久密闭。
4、井下交叉通过的进、回风巷必须设置风桥,并将进、回风流隔开,保证新风、乏风互不影响。
5、井巷贯通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,并组织学习考核;贯通后根据要求立即调整通风系统。
6、高瓦斯矿井严禁串联通风,低瓦斯矿井确需串联一次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。
7、恢复密闭、老巷、废巷、停工区域的通风时,必须制定瓦斯排放措施。
8、主要进、回风巷道应布置在岩石中,做到断面光滑、规格符合要求。在布置巷道时,各用风点之间应采用并联网络连接方式。
9、矿井各用风点、行人巷道的风量、风速必须符合《煤矿安全规程》规定。
10、严格控制矿井漏风,主要进、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%。井内任何地点的有效断面积不得小于设计的2/3;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%。
11、矿井必须应优先选用负压通风方式,矿井各用风点必须用主要通风机全风压通风。
12、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测风制度,每月计划配风,每旬测风,按需调风。
13、矿井在安排生产布局、组织生产、采掘接续时, 首必须要考虑通风能力,做到以风定产、定头、定面, 严禁出现因生产过于集中、追求产量进度, 造成的系统不合理、区域风量不足及违规串联通风等现象。
14、矿井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,采煤工作面必须煤壁笔直,畅通无阻,工作面最小断面0.6m(高)×2m(宽);尽量减少通风阻力。
15、不得在采空区及冒顶区布置采掘工作面的进、回巷。对沿空作巷的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。
16、安装主要通风机井口必须封闭严密,回风井安全出口必须安设不少于2组风门,必须保证外部漏风率不超过5%。
17、主扇风机供风能力必须满足生产需要,且备用风量不低于20%(风机功率至少不得低于15KW),必须配置同等功率、同型号的两台风机(一台使用,一台用)。
18、主要通风机必须经检测合格,各种仪表必须保持正常使用,每月定期检修。
19、主要通风机必须24小时连续运转,专人值守,主扇司机必须持证上岗。
20、主要通风机必须采用双回路供电。
21、主要通风机必须有反风装置,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,反风量不低于正常通风量的40%。
22、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安装防爆门,设置行人的安全出口。
27、所有掘进工作面(含风眼、开切眼掘进等)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;
28、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,掘进作业过程中严禁局部通风机时停时开;
29、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安装地点、安装方法必须符合《煤矿安全规程》要求,该点全风压供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,杜绝循环风;
30、所有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功率必须不小于5.5KW,风筒直径不小于300mm;
31、严禁使用漏风严重的破损风筒及非抗静电非阻燃风筒,风筒必须逢环必挂,做到平、稳、直;
32、严禁风筒出口距碛头超过5m;严禁使用空压机压风进行掘进通风。
33、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“三专两闭锁”、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;
34、严禁3台及以上风机向一个工作面供风,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通过各种形式向2个及以上地点供风。